2013年9月14日星期六

美国房屋产权再探讨

上一篇讨论了美国房屋产权。点击查看

一般选择哪种产权,有如下的考虑:

1.  是自己一个人买房还是和别人共同买房?

2. 继承财产应该怎样转移?

3. 是否要将个人其他财产和房产的责任分开?

4. 投资的目的,是自住还是投资出租?



加州比较普遍的产权有:


1.联合占有(Joint Tenancy)。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房地产的共同所有,其权益不可分割,当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余的所有者将共同瓜分那一份权益。联合占有的共同房地产产权必须具有以下4个一致性,一旦其中的一个一致性受到损害,联合占有的共同房地产产权将自动灭失。

2.完全共有(Tenants by the Entirety),其特点是只适用于夫妻并保护继承的夫妻一方免受过世一方债务纠缠。

3.普通共有(Tenants in Common)。特点是双方不一定拥有相等的产权(Equal or Unequal),与第一种产权方式的区别是如果其中一位去世,那么他的那一部分产权可以通过遗嘱转给他的子孙。如果没有遗嘱, 其遗产转移方式由所在州的法律确定。


4.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伴(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Partnership)。可以将个人责任和房产分开。


至于哪一种合适你的情况,最好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一个规划,并且和专业律师来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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